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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採電子形式開立之疑義 稅務行政 Bill 2025-08-04 01:09:00 您好 1.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電子形式開立並列印,且內容完整載明交易買賣雙資訊、品名、數量、金額等,請問是否可作為有效合法憑證提供給買方? 2. 目前店家普遍使用實體印章蓋印於紙本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若以掃描印章圖檔貼入電子檔中列印,此方式是否符合法規,或仍須實體蓋章方為有效? 期盼在遵循法規之前提,使用更符合現代需求的作業流程,達成無紙化及電子化管理的目標。懇請說明相關規定,協助確認可行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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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1-05 11:41:00 Bill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採電子形式開立之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如屬稽徵機關核定之小規模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至店家掣發普通收據所記載交易事項及蓋印之印章,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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