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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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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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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尾牙收到國外廠商及董事贊助禮品,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如將購入原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員工摸彩獎品使用,且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如該尾牙禮品於取得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未申報進項稅額扣抵者,可簡化作業,除設帳記載外,免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供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
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二)財政部 76.7.22. 台財稅字第761112325號函釋:「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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