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註銷稅籍後重新開張 | 營業稅 | 阿寶 | 2020-11-21 16:42:00 | 我從事網拍工作,但兩個月前因為被別人惡意檢舉導致網拍帳號功能被限制,不得已情況下只好註銷稅籍停業 現今和網拍平台周旋 已經取得承諾未來一個月後可以重啟功能正常販賣 我在註銷前是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那我重新可以販賣後是先從4萬或8萬營業額沒超過前不用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開始算起 還是就得直接再重新去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呢? 另重新開張若沒達營業額情況下,沒向相關機關通知開業是否會被裁罰?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11-25 19:09:00 | 阿寶您好: 有關臺端所述註銷稅籍後重新開張一案,說明如下: 一、 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規定,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國稅局視營業人業別、營業規模及實際營業情形,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 臺端仍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該管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 參考規定: 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三、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