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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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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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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駐外(大陸子公司)人員薪資由臺灣母公司支付,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顧問及技術服務收入,稅務上是否即不需剔除駐外人員薪資費用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同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母公司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等費用之事實外,該派駐海外人員所從事工作內容必須與母公司所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如果該派駐海外人員從事工作內容係協助處理子公司業務,其服務成果之利益非屬母公司所享有,基於企業個體慣例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母公司應向子公司收取相對應之服務收入,相關人事支出方能列報費用,且所列報之費用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反之,如母公司未向子公司收取服務收入,則不得認列該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
三、母公司於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時,應提示派駐海外人員工作內容、薪資等各項費用給付金額及確屬合理且必要之證明文件,另須留意如有向子公司所收取之服務收入應符合營業常規。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順祝 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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