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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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退稅如遇到都更 | 李先生 | 2026-10-14 14:48:00 | 您好,如於115年賣掉房產116年購入新房產,符合重購退稅條件,但新房產於5年內遇到都更重建,這樣重購退稅部分會被追繳稅款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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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10-27 13:34:00 | 您好: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前2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11年6月9日號令)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本件如無上述財政部111年6月9日號令免追繳情形,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惟因涉及個案實質認定,建請提供相關契約書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