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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扣繳 | Tammy | 2021-01-21 14:05:00 | 扣繳義務人依外籍員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是否為居住者為其做扣繳。扣繳義務人依照居住者扣繳,但外籍員工於183天之內出境未通知雇主(逃跑),扣繳義務人用外籍員工未領之薪資補繳6%扣繳稅率,但不足的部分要由雇主負擔?依照常理論外籍員工不可能再把稅款還給雇主。 如此一來不就逼著扣繳義務人只能用非居住者扣繳以免自己要補繳?扣繳義務人也依照法令執行扣繳,這若由公司補繳這不是對於公司不公平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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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2-03 18:03:00 | Tammy您好: 有關您詢問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1、 有關扣繳義務人就外籍員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按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扣繳,請依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釋規定辦理。 2、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相關規定: 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