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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重購退稅先買後賣問題 Marvin 2025-05-12 15:25:00 112 年 9 月購入 A 屋。 113 年 8 月購入 B 屋,後於 114 年 4 月增購一車位。 請問: (1) 滿足設籍和自住條件的情況下,兩年內售出 A 屋是否可以辦理重購退稅?增購車位是否有影響? (2) 兩年內售出 A 屋的起始日是用 113/8 還是用 114/4 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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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5-19 08:18:00 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問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因您的問題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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