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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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上傳期限問題 | Maggie | 2025-04-01 16:21:00 | 同一張發票號碼,電子發票開立日期 3/24 一開始沒上傳,但後來作廢,作廢日期3/31 , 4/1 同時上傳開立及作廢,因已作廢,發票狀態最後為作廢,想請問這樣上傳期限有超過嗎? 會是以發票最後狀態來認定是否超過上傳期限,還是開立及作廢會分開看呢? 煩請回覆,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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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4-23 17:36:00 | Maggie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已開立電子發票後作廢存證時限一案,依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電子發票開立、作廢之存證資訊,應依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自發票開立、作廢之翌日起算7日或2日內,傳輸至平台存證。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