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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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中獎扣繳問題 | 黃昭翰 | 2024-08-06 13:10:00 | 1. 只要「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如抽到新臺幣20,000元就不用扣稅吧)那要在次年1月作扣繳申報嗎? 2. 如抽到新臺幣30,000元要扣稅10%的稅,填報「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繳完款後,還要在次年1月作扣繳申報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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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8-07 14:27:00 | 您好: 1.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所詢給付金額20,000元之機會中獎所得,雖未達起扣標準,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2.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如仍有疑義,請洽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