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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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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2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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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 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表單之金額顯示一案,說明如下:
一、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5 款所定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所列之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並應加註計價幣別外,餘營業人仍應依同規定分別依格式據實載明應行記載事項,其單價、金額、銷售額、稅額及總計金額仍應以新臺幣列示。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電子發票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刪除)
五、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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