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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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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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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店家協助改開三聯式發票收取手續費是否合乎規定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三聯式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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