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本區間跳號 Sally 2022-09-29 15:18:00 如公司設置票本範圍為50張號碼為一本, 當中間系統問題導致跳號, 是否有法規明確規定跳開的發票號需要送空白未使用還是作廢此張發票?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10-14 12:37:00 Sally您好: 有關您所述系統問題跳號之發票需要申報空白未使用或作廢一案,說明如下: 一、臺端所述跳號之發票需申報空白未使用或作廢,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及24條規定辦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以上說明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參考規定: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規定: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 「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三)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由總機構申請配賦者,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如附件四)將其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案及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由總機構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營業人得委由加值服務中心辦理前二項作業之資訊傳輸。」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