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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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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1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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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您好:
有關您所述系統問題跳號之發票需要申報空白未使用或作廢一案,說明如下:
一、臺端所述跳號之發票需申報空白未使用或作廢,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及24條規定辦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以上說明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參考規定: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規定: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
「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三)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由總機構申請配賦者,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如附件四)將其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案及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由總機構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營業人得委由加值服務中心辦理前二項作業之資訊傳輸。」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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