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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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之實質作法 | Jimmy | 2025-09-27 11:33:00 |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 :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請問 : 公立學校內若有教職員依該條例規定提繳退撫儲金(購買兵役年資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續繳),出納人員是否應將該自繳之退撫儲金金額,從該教職員之「年度申報給付總額」當中扣減?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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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2-01 08:39:00 | 您好: 一、自110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如依勞工、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相關法令提(撥)繳退撫基金(儲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二、因詢問內容未臻明確,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