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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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讓單及折讓單作廢上傳平台時限 | 明 | 2024-12-20 10:18:00 | 114年起折讓單要在期限內上傳至平台,但如果折讓單作廢,上傳至平台的期限比照折讓單上傳期限嗎? 可以作廢多久前的折讓單? 謝謝 (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四十八小時內將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而若是買受人為營業人,則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完成上傳作業。)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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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1-13 09:13:00 | 明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廢之上傳平台時限一案,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存證資訊,應依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自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開立、作廢之翌日起算7日或2日內,傳輸至平台存證。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