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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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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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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端您好,有關您詢問台灣分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總公司)訂定勞務服務合約,向國外公司所收取台灣人員薪資及辦公室租金等費用,可否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一案,說明如下:
一、台灣分公司向國外關係企業(總公司)收取台灣人員薪資費用,於營業稅申報時可否列報零稅率銷售額部分,倘台灣分公司收取部分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得依財政部97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規定,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至國內外出差旅費、辦公室租金等費用部分,倘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因臺端所詢問題涉及稽徵實務事實認定,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提供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附註相關法令: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二、財政部97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釋規定:「甲公司提供國外關係企業A公司有關研發、專業知識、技術服務、行銷服務、採購原物料及代訓、聘用、生產與銷售所需人員等勞務,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中依約按A公司或供應商開立案關發票金額之一定百分比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銷售額得適用零稅率,則其依約按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發生或分攤之費用及成本計算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雖以分攤管理服務費用之名義收款,惟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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