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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分公司向外國總公司收取之管理費是否適用零稅率 營業稅 Jewel 2022-11-11 18:55:00 您好!若台灣分公司與總公司訂定勞務服務合約,約定每月依台灣分公司實際發生之總管理費用(包含台灣人員薪資、國內外出差旅費、辦公室租金、快遞費、電話費等等管理費用),以管理費用*1.01開立invoice跟外國總公司收取勞務服務費用,請問全部管理費用是否皆適用在台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而以零稅率申報銷貨收入?抑或某部分管理費用適用而某部分管理費用不適用?其適用跟不適用之費用各為哪些?不適用者是否即需申報為應稅之銷售收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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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11-28 08:38:00 臺端您好,有關您詢問台灣分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總公司)訂定勞務服務合約,向國外公司所收取台灣人員薪資及辦公室租金等費用,可否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一案,說明如下: 一、台灣分公司向國外關係企業(總公司)收取台灣人員薪資費用,於營業稅申報時可否列報零稅率銷售額部分,倘台灣分公司收取部分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得依財政部97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規定,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至國內外出差旅費、辦公室租金等費用部分,倘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因臺端所詢問題涉及稽徵實務事實認定,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提供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附註相關法令: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二、財政部97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釋規定:「甲公司提供國外關係企業A公司有關研發、專業知識、技術服務、行銷服務、採購原物料及代訓、聘用、生產與銷售所需人員等勞務,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中依約按A公司或供應商開立案關發票金額之一定百分比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銷售額得適用零稅率,則其依約按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發生或分攤之費用及成本計算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雖以分攤管理服務費用之名義收款,惟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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