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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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存入定存 | 綜所稅 | 賴賴 | 2021-01-17 02:33:00 | 請問房東收取押金後,把錢存入定存,定存部分有申報所得稅,由於利息收入27萬免稅,因此實際上沒有繳到錢,請問這樣還需要另外繳納押金利息所得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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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1-22 10:34:00 | 賴賴您好: 有關您詢問以押金辦理定存並已申報該筆利息所得,就押金設算利息應否另行申報租賃所得疑義,說明如下: 1、 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者,原則上應依郵局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所得;惟如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 2、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地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相關規定: 財政部101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104636310號令:「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