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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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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16: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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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84928 摘錄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上述兩種以外之情形,則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因此,扣繳義務人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員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不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扣繳義務人可依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入境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扣繳。
以下資料來源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81838 摘錄
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另自107年8月10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上述非居住者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亦開放可採用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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