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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營業人一直未接收交換發票對賣方營業人有何影響? | Lucy | 2020-10-14 16:35:00 | 請問「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第三十一點」中明訂買受人依第十八點第一項第四款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之規定,其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電子發票證明聯落日後,若買方營業人因資訊能力不足無法接收交換發票並回覆同意接收、甚至未申請電子發票平台使用帳號,而賣方營業人已告知交換發票已開立,像這種買方營業人一直未接收交換發票的情況對賣方營業人有何影響? 若後續還需幫買方代為開立折讓單,交換折讓單在對方交換發票一直未回覆的狀態下,該如何處理? 政府對這類資訊能力不足的營業人,於電子發票證明聯落日前,是否有更多的輔導資源或強制使用? 不然對交易相對人而言,實屬負擔!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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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10-19 20:46:00 | Lucy小姐您好,有關您詢問買方營業人一直未接收交換發票對賣方營業人影響情形等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已依規定將統一發票資訊上傳至平台存證,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買受人已取得統一發票,至開立銷貨退回、進貨折讓折讓證明單亦同;另對於資訊能力不足營業人,現行可藉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WEB介面直接開立與接收電子發票,以簡化交易相對人開立流程,相關操作說明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專區查詢,或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營業稅課(股)同仁洽詢。 二、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6項規定 開立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