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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公司申報機會中獎價值依據 Alice 2026-03-10 10:54:00 您好,想請教有關機會中獎所得申報之價值認定問題。 本公司舉辦活動提供商品作為獎品,流程為活動結束後先確認中獎名單,並由中獎人先行匯入應繳稅款後,公司才依中獎結果採購獎品並寄送。 由於採購時間點在中獎人繳納稅款之後,若以實際購買發票金額作為申報中獎所得之依據,可能會因時間差導致代收稅款金額與實際申報金額產生差異。 因此想詢問,是否可於活動結束時,以當下該商品之市場售價作為獎品價值之認定依據(並保留當時市價之截圖或相關資料佐證),據以計算並申報中獎人之機會中獎所得? 以上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煩請協助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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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03-17 09:37:00 您好: 一、員工參加機關、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手機、電腦等獎品及禮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得免將扣(免)繳憑單寄送予納稅義務人;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扣繳義務人均需按給付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公司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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