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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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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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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詢問夫妻間現金贈與需要申報嗎?是申報完才可去銀行辦理嗎?茲說明如下:
1、 有關夫妻間現金贈與,應提示雙方付款資金流程,得自匯款之日起30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另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人贈與當年度贈與總額。
2、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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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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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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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問夫妻贈與到底需不需要申報,現金贈與配偶超過244萬,不申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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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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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1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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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規定滿奇怪的。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總額,那為什麼還要向國稅局申報告知? 五月繳稅難道國稅局查不到夫妻之間的金流往來嗎?先生的戶頭轉了一筆現金到妻子的戶頭,這系統有很難查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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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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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1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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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查了一下國稅局講的第24條,裡面提到"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明明就包含在第20條內,所以根本應該不用跟國稅局申報。其他第20條的捐贈,其實很多應該是為了節稅,所以報稅自然就會申報了,我猜配偶贈與在5月報稅因為不會有名目,國稅局才會要人申報。但就條文,我個人是認為贈與有沒有申報沒差,反正條文寫得很清楚。
第 24 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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