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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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意解約房地合一 | CC | 2026-07-17 15:05:00 | 原本是舊制因為雙方合意解約地政依內政部登記原因為【買賣】再出售是財交還是房地合一?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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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7-29 10:34: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合意解約問題,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前點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是再行出售,該房屋的取得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如您尚有疑義,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