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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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公司於國外提供勞務但於國內使用,為境內來源所得? | 營所稅 | 態度 | 2012-11-15 15:08:46 | DEAR 目前有一個案,個案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一境外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甲公司欲請A公司協助向另一海外網路平台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於B公司網路平台上刊登廣告(該廣告可於境內及境外收看)。並且甲公司與A公司簽立協議,A公司於B公司刊登之廣告費用,由甲公司負擔,並且甲公司必須支付一定比率之廣告費用予A公司作為勞務費用。 依以上個案,甲公司支付A公司之勞務費用,是否為境內來源所得,若是,又為何為境內來源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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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克斯 | 2012-11-22 12:32:00 | 按照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認定原則第4點第3項的規定: 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按照這個個案,分成兩個部分討論: 1.A公司協助甲公司在B公司網路平台上刊登廣告,因A公司提供勞務行為全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如符合上面的規定,則沒有境內來源所得的問題 2.B公司的網路平台如果沒有在我國設置網站或伺服器,而僅透過獨立之電信服務提供者(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連接網際網路達成, 亦沒有境內來源所得的問題 不過,如果甲公司是委託國內廠商設計廣告後,才在B公司網站?登,則按照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認定原則第4點第1項第3款的規定:(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這樣可能就會有境內來源所得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