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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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綜所稅 | 潘小姐 | 2012-10-22 03:16:27 |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子女」。若家中遇有變故,子女交由親人代為扶養且已入委託人戶籍, 委託人也據實繳交大專學費 。但於年度綜所稅中只因非子女身份不得申請此扣除額 ; 實在不甘心只因死板稅法之規定….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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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克斯 | 2012-10-22 03:21:06 |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得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子女時適用,如該子女就讀學校為經教育部認可大專院校(不含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則納稅義務人可列報該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2萬5千元,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二、綜上所述,基本租稅法律主義,在未修法前,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係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若子女係交由親人代為扶養者,僅能由親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尚無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
2 | 小小 | 2012-10-22 03:30:49 | 這樣沒能扣除,真是一大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