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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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委託應屬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 yvonne | 2025-08-12 10:03:00 | 一、邀請外部專家學者至公司進行一天的演講,其演講費應屬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二、與自然人(非公司員工)簽屬契約,於一定期間完成契約約定工作,應屬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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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8-29 09:50:00 | 您好: 依據財政部74年4月23日臺財稅第14917號函:「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貴公司舉辦之活動因未說明是否與業務相關,具進修性質或強制參加與契約約定工作是否受貴公司指揮調度等,涉及個案認定,建請提供相關契約,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