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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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稅 | 小葉 | 2026-02-11 09:47:00 | 一家三口,自住設籍已超過10年,房子中間未出租,也未營業。 1.中間先生遷出戶籍,同年又遷回原戶籍地。 2.有他人小孩因學區,借遷戶籍。 太太及小孩皆留原戶籍,未遷移過。 以上二點是否會影響六年400萬10%稅率的自住條件?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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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3-09 09:57:00 | 您好: 一、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二、有關個案之審認,請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