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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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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1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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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所述收據或統一發票是否應加蓋負責人章或載明負責人姓名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尚無需加蓋負責人章或載明負責人姓名。至營業人掣發普通收據所蓋印之印章,尚無強制規定格式,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開立或取得憑證。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規定: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
「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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