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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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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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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先生/小姐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10人以上中小型製造業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個案補助取得的補助款200萬是否免稅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5款暨第4條第1款及第3款:「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五、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二)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三)財政部93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四)旨揭個案補助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如係依據上揭規定,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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