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售出稅務問題 |
Calven |
2021-01-11 22:31:00 |
您好,
請問在108年12月的時候取得了房子的½持分,取得成本是600萬;在109年12月又取得了房子另外½的持分,取得成本是800萬。
現在要把房子以1500萬整間賣掉,成本600萬的房地合一稅是35 %;成本800萬的房地合一是45%。
請問我是不是將出售的1500萬分拆½為750萬,用750萬各自計算35%與45%的房地合一稅呢?因此35%的稅(簡略其他可以扣抵項目)為:(750萬-600萬)*35%=52.5萬;45%的稅為0元。(750萬-800萬)=-50萬(作為之後的扣抵)
總和52.5萬房地合一稅加上下次50萬扣抵。
或是需先計算各自½持分佔售價的成本比之出售價格(如:35%是(1500萬*(600萬/(600萬+800萬))=642.85萬)
(642.85萬-600萬)*35%=15萬。
同理45%是
45%*((1500萬*(800萬/(600萬+800萬))-800萬)=25.71萬。
15萬+25.71萬合併為40.71萬的房地合一稅。
或我是否能夠將兩次取得的½持分各自於出售給同一人共1500萬(拆成兩個750萬),且先出售45%的持分。
750萬-800萬=-50萬(列為扣抵)
再出售35%稅率持分:
750萬-600萬-50萬(扣抵)=100萬
100萬*35%=35萬
總和35萬房地合一稅。
請問上述三種方案那種是適用的?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