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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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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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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三聯式扣抵聯沒有黏貼明細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釋,營利事業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數量、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上開令釋尚無強制規定明細清單需粘貼於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數量、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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