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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折讓退回 莉莉 2023-12-12 18:38:00 我是買方,賣方開立折讓(發票是個人戶),我有簽名並將折讓單寄回(沒有提供身分證字號),1. 請問只能等賣方退錢嗎?有甚麼方法可以強制對方退還費用?保障買方已付錢的部分 2. 個人戶發票,是不是不需要提供身分證字號?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2-22 11:16:00 莉莉您好,有關臺端詢問折讓退回可否強制賣方退回費用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又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至價金給付方式,按買賣雙方當事人契約約定,依民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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