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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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變價分割遭法拍後,房地合一稅問題 | 陳先生 | 2023-06-15 09:30:00 | 目前我擁有一房產2/3持份,另一共有人持有1/3,對方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我方為被告。 預期法院將會此房產判決變價分割,落入法拍屋,若由其他人得標,我會適用新制要繳納20~45%房地合一稅。 請問: 1.依我方為被告知情況,房子拍出後,我是否可以適用"非自願性交易類型",適用最低的20%稅率? 2.如果我又將房子拍回(我身為共有人且為法拍得標人的狀況),是否仍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稅率為何? 如果此情況我仍需要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我將法拍屋買回後是否適用重購退稅? 3.如果第三人得標,我動用優先承購權時,是否會與第2點的申報規定有所不同? 因為此情境(第2點、第3點)從頭到尾我根本沒有出售獲利的特殊情況,是因變價分割訴訟才被迫法拍,懇請協助釋疑。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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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3-06-20 08:28:00 | 您好: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二、財政部109年8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910號令:「一、共有房屋、土地經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予以拍賣者,共有人應就其出售之應有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以下簡稱新制)或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第24條(以下簡稱舊制)規定徵免所得稅。二、前點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因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且其取得之權利範圍超出原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以下簡稱原權利範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屬出售原權利範圍並買回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部分,其所得尚未實現,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嗣再行出售該部分時,應以共有人取得原共有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並按其取得原因認定原始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交易所得。 (二)其屬超出原權利範圍之部分,嗣再行出售該部分時,應以共有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並按該部分之拍賣價款認定原始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交易所得。 (三)前2款房屋、土地適用新制課稅者,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該土地持有期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準。」 三、財政部公告之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其中第3項及第6項規定如下,「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四、有關您詢問變價分割拍賣房屋,所涉相關課稅問題,應依上開相關規定個案實質審認。如您尚有疑問,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如法院判決書、付款資金流程等)向戶籍地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