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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房地合一稅辦理重構退稅的賣價認定問題 傅先生 2025-06-23 12:12:00 。原屋買價:1800萬,賣價:2700萬 。原屋由3人共同持有各1/3,共同持有3年。 。賣掉原屋後,於2年內買一間2000萬的房子 。新房子只登記2個人,第3人繳納稅金,不辦理重構退稅。 請問,新房的登記的2個人,在辦理重構退稅時,在「原屋賣價」認定是2700萬,還是1800萬(2700萬的2/3)?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6-30 08:29:00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時,得按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該重購及出售之房屋,須有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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