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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有關103年借名登記之不動產108年法院和解返還登記後買賣適用新舊稅制問題 | 莊智媚 | 2025-03-17 20:05:00 | 詢問人視障103年10月20日將母親贈與之不動產「借名登記」於胞弟名下,為終止借名契約雙方於108年6月4日法院達成和解同意移轉返還登記,由法官主持書記官確認作成和解筆錄,且於108年8月1日完成和解移轉登記,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地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法院確認之「借名登記」不動產買賣是否適用105年1月1日前舊制交易稅率規定,懇請惠覆,私中銘感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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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4-17 10:33:00 | 您好: 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房屋、土地交易日之認定,以所出售或交換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二、本案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地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