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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更正請益 安安 2024-11-05 16:53:00 您好,在網路上找了很多資料但還是不太清楚明確規範,想請問發票更正換開之問題: 1. 關於發票換開 (1)發票欲申請換開為公司戶:如買受人未提供統一編號,事後要求重新換開為B2B發票,能否拒絕換開?如無法拒絕,應給予其提出更正時限建議為幾天?如原先為公司戶發票事後要求換開為個人戶,能否拒絕換開? (2)公司戶發票統編、抬頭有誤:註銷原號碼更正即可還是建議作廢重開? (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除發票資訊錯誤係可以修正的,使用辦法所規定的發票資訊包含哪些?發票備註欄有誤也包含在內嗎? (4)B2B、B2C發票內容若有誤,請於7天內更正,逾期恕不受理。自行於發票上限制,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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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12-05 13:11:00 安安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買受人發票換開相關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76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762140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財政部76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7621404號函:「主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者,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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