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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跳號及作廢 Vanessa 2022-03-23 13:51:00 請問一、電子發票在POS使用跳號直接從下一號開始執行(EX:80010000跳號從80010001開始)後台查詢為空白未使用,也於當期十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在401申報有需變更為作廢發票嗎?二、作廢的電子發票有需將存根聯列出留抵嗎?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3-24 17:48:00 Vanessa君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跳號及作廢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已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8點第1項規定,於次期開始10日內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於申報營業稅時應申報為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 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4條第2項規定,電子發票有作廢情形時,應將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註明「作廢」字樣,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依同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故尚無作廢電子發票須列印存根檔之規定。 三、參考函釋: (一)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8點第1項 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1、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2、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第2項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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