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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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方電子發票未依規定上傳導致買受人誤扣抵進項發票 | 高先生 | 2026-01-26 13:30:00 | 請問,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與買受人口頭合意作廢了後,卻未依規定上傳該作廢電子發票,致使買受人於申報營業稅期間依照電子發票媒體檔申報扣抵營業稅,請問次案件應屬哪一方漏稅。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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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1-30 16:57:00 | 高先生您好,有關您詢問賣方電子發票未依規定上傳導致買受人誤扣抵進項發票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 二、臺端所詢事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