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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租宿舍供總經理居住是否需扣繳 | Albert | 2021-07-22 14:42:00 | 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台籍總經理宿舍,由公司名義簽約並給付租金給房東 請問: 1. 此由公司承租之員工宿舍,提供總經理作為宿舍使用,是否視為總經理之薪資所得,並於次年初開立扣憑單申報薪資所得 2. 由於租金係公司直接給付予房東,若視為總經理薪資所得,有無需要按月計入總經理之薪資,並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所得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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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7-27 08:49:00 | Albert您好: 有關您詢問營利事業承租員工宿舍供總經理使用,是否須列報薪資所得並扣繳稅款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第1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司承租員工宿舍供總經理使用,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薪資所得。 二、 營利事業以宿舍供職工使用所支付之費用,非直接對職工為給付,應不發生向職工為扣繳問題。 三、 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四、 相關規定: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202號函:「主旨:營利事業以宿舍供職工使用所支付費用,應核實認定,不得以未依薪資所得辦理扣繳而予剔除。說明: 二、營利事業以宿舍供職工使用所支付之費用,非直接對職工為給付,應不發生向職工為扣繳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