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表演活動承辦籌辦理時,給付表演時所需取得之合法憑證為何? | 營業稅 | 華 | 2021-01-28 11:18:00 | 本公司籌辦業務之一為舉辦約3-7天之中型活動,故期間會邀請大小表演團體及個人演出。本公司在付支表演款項,有的演出團隊提供發票及小規模收據等,但有部分規模小的團體僅開立「一般收據」,上面填有統一編號,但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等用印,並告知於年底由我方申報其所得即可,請問該收據可做為合法憑證付款嗎?還是本公司需要求該團體填寫407繳款書,並於繳稅後提供我方做為付款之合法憑證? 另,個人表演者是否簽發領據,本公司年底申報該表演者「執行業務所得」即可?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2-04 13:12:00 | 華您好: 有關「小規模營業人掣發普通收據可否做為合法憑證」、「公司在支付表演款項,公司須要求該團體填寫407繳款書,並於繳稅後提供我方做為付款之合法憑證」及「給付予居住者個人表演者之報酬」之稅務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掣發普通收據尚無強制性規定格式及印章樣式,惟取具之收據仍應符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蓋章,始稱合法之外來憑證。 二、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參照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釋規定意旨,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407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並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三、至有關舉辦活動給付予居住者個人表演者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繳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報繳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所得格式代號:9A執行業務所得)。 四、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五、參考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三)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主旨:核釋政府機關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課徵其營業稅之有關規定。說明: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同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本案政府機關,接受台灣電力公司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收取代價,依上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應依首揭法條課徵營業稅。惟同法第29條規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其有關營業稅之課徵,規定如左:(一)政府機關未辦營業登記而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銷售行為發生後,逐筆以書面敘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約定付款日期、金額,並敘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等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其訂有合約並載明上開有關事項者,得以合約影本加註「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代替書面說明。(二)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應向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並於法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並不得以其進項稅額扣抵。(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本部訂定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四)前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一式5聯,由稽徵機關印製,以備銷售單位索取使用。其各聯用途如左:第1聯(收據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交銷售單位作為繳稅憑證。第2聯(報核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連同稅收日報表彙送所在地主管營業稅之稽徵機關,憑以辦理稅款劃解及登記銷案,並代替銷售額之申報。第3聯(存查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自行留存備查。(編者註:現行繳款書第2聯為收款機構留存聯,第3聯為報核聯)第4聯(記帳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第5聯(扣抵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五)稽徵機關應設置專簿.就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函送備查事項,逐筆登記,作為稽徵之依據。其有未依法定期限報繳者,應依法處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