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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風情-稅務小常識

一、賦稅行政
(一)稅捐稽徵法修正內容

稅捐稽徵法修正內容

※「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正重點」文宣內容:
1.減負擔:
(1)調降逾期繳稅滯納金加徵率:
    • 每逾2日加徵滯納金調整為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
    • 總加徵率由15%調降為10%
(2)調降暫緩執行繳稅金額比例:
    •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由1/2調減為1/3
(3)新增得加息分期繳稅情形:
    • 查獲補徵鉅額稅捐(所有稅目)
    •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所得稅)
    • 地方政府認定事由(地方稅)
(4)違反憑證義務處罰具彈性:
    • 查明認定總額5%調整為5%以下
2.護公平:
(1)強化稅捐保全措施:
    • 提前聲請假扣押時間點
    • 增訂代位權、撤銷權
(2)強化稅捐保全措施:
    •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執行期間從原來111年3月4日延長至121年3月4日。
(3)新增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
    • 核定稅捐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須另為處分
    • 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4)加重逃漏稅刑罰:
    • 一般案件: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罰金,該罰金調整為1,000萬元以下。
    • (新增)重大案件: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3.合實務:
(1)修正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
    • 納稅義務人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 由5年內調成10年內。
    • 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原來無期限規定調成15年內。
(2)簡化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送達方式
    • 適用對象: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
    • 送達方式:以公告代替紙本送達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保正義為你在賦稅人權讚起來

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文宣內容:
1.納保官協助事項:
(1)稅捐爭議溝通與協調
(2)權利損害申訴或陳情
(3)提供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
2.正當調查程序:
(1)調查過程可全程錄影錄音
(2)可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
3.納保官貼心服務:
(1)納保官走動式服務,適時輔導申請納保事
   項。
(2)納保視訊零距服務,提供跨機關視訊服務。

 

(三)CFC制度

CFC制度112年正式上路

112年CFC制度正式上路,文宣內容:
1.施行目的: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
2.課稅方式:
(1)個人CFC盈餘計入基本所得額
(2)營利事業CFC盈餘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一)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

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

111年1月1日起,財政部創新推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一併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及「延期申報」服務。文宣內容:
1.適用身分:
(1)未辦理拋棄繼承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配偶、子女。
(2)已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且同步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
2.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
    • 使用申請人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TW FidO
    • 臨櫃申請:就近任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處)
3.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
4.檢附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5.提供時間、方式及資料:
(1)申請後30個工作日
(2)自行線上下載或國稅局掛號寄送
(3)符合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申報書,不符合者-不符合稅額試算通知書+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6.回復確認時間及方式:
(1)於申請期限內回覆
(2)線上或書面(臨櫃或掛號郵寄)確認

 

(二)金融遺產查詢服務

金融遺產查詢服務

110年9月1日起金融遺產查詢一站式服務,文宣內容:
1.申請資料:
    • 繼承人
    •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
2.服務據點:
    • 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 六都地方稅稽徵機關所屬分局(處)
    • 遺產管理人
3.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 存款
    • 保管箱
    • 儲值卡
    • 電子支付帳戶
    • 投資(含基金、上市(櫃)、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
    • 保險
    • 債務(含金融機構貸款、信用卡債務)
 

(三)遺產稅跨局申辦服務

遺產稅跨局申辦服務

108年12月1日開始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文宣內容:
1.對象: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  華民國國民,且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之案件 。
2.條件:
(1)申報書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
(2)加計歷次核定遺產總額2,5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3.適用案件類型,申報地點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可自行選擇全國任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下:
(1)財產
    • 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或持分所有,且非農業發展條例第2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之土地。
    • 現金及存款:列報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2年度平均利息所得換算存款短差500萬元以下。
    • 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 汽、機車。
    •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
(2)扣除額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
    • 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扣除額。
    • 農業用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扣除額。
    • 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未償債務合計500萬元以下。
    • 應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合計500萬元以下。
    • 喪葬費。
    • 土地使用分區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載明為道路、河道、機關、上下水道、警所、防空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且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
4.不適用案件類型,請逕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下:
 (1)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申報及遺產管理人申報案件。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之案件。
 (3)列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
 (4)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或列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之再轉繼承案件。
 (5)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身分涉及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案件。
 (6)被繼承人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案件。
 (7)經代為收受國稅局審酌,需另外查核之案件。

 

(四)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108年5月1日開始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文宣內容:
1.對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2.條件:
(1)贈與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或個別投資面額500萬元以下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
(2)贈與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金額合計50萬元以下: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不在此限。
(3)逾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定、農地回贈、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不適用之。
(4)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當月核定案件可向收件國稅局申請更正。
3.贈與稅臨櫃簡易案件申報,地點不受贈與人戶籍地限制,可自行選擇收件單位完成贈與稅申報。
4.收件單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三、販賣食品、飲料及停車費之自動販賣機逐筆開發票

販賣食品、飲料及停車費之自動販賣機逐筆開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 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就要逐筆開發票給消費者,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修改系統需要時間,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訂定不同的輔導期(機臺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除外),在下列期限內未能逐筆開發票者免處行為罰:
1.販售食品飲料:
 (1)1年輔導期:自動販賣機在111/1/1以後取得,輔導期至111/12/31。
 (2)6年輔導期:自動販賣機在110/12/31以前取得,輔導期至116/12/31。
2.停車費:輔導期一律至111/12/31。

 

四、消費結帳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消費結帳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消費結帳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一張發票兩次中獎機會,自111年1-2月期起雲端發票專屬獎包括百萬元獎30組、貳仟元獎16,000組、
捌佰元獎10萬組、伍佰元獎165萬組,總獎金高達9.67億元。

 

五、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

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全新、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的電冰箱、除濕機、冷(暖)氣機,每臺可退還減徵貨物稅500至2,000元。
1.優惠期間:108年6月15日至114年6月14日
2.申請期限: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

六、購買電動車減免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

購買電動車減免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

政府為繼續鼓勵國人節能減碳、支持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購買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民眾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限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免貨物稅(超過部分減半課徵),節省民眾購車成本。

 

七、汰換老舊汽、機車並換購新車,得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汰換老舊汽、機車並換購新車,得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為鼓勵民眾加速汰換老舊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促進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等政策目標,經總統於110年5月26日公布,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符合規定者,可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優惠期限延長至115年1月7日止。

 

八、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111年8月8日財政部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須注意新制3重點,文宣內容:
1.稅籍登記: 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2.資訊揭露:銷售網頁或APP明顯位置要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3.協力義務:網路平臺以電子形式保存會員必要交易紀錄等應負保管及提示義。

 

更新日期: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