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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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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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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您好:
有關您所述統一發票品項眾多,明細是否一定要黏於發票背面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釋規定,營利事業對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仍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規定:
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數量、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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