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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統一發票品項眾多,明細是否非得附於統一發票背面 羅Sir 2022-11-10 17:21:00 依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規定: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可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若品項十分眾多,是否一定要黏貼於發票背面,是否可以附件方式與發票一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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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11-23 09:48:00 羅先生您好: 有關您所述統一發票品項眾多,明細是否一定要黏於發票背面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釋規定,營利事業對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仍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規定: 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數量、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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