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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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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7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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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小姐您好,有關您詢問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倘買賣雙方未合意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上開證明單,及營業人原開立發票非屬電子發票,應交付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二、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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