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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作廢及折讓問題 洪瑞祥 2021-02-01 11:57:00 您好,我們是電子商務公司,無論客戶付款方式刷卡還是付現,發票開立日期都是訂單成立日期,並在24小時內上傳電子發票平台,請問2個問題: 1. 客戶訂購當下可以一併詢問客戶,是否同意筆訂單若後續辦理退貨由我司代為處理電子發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嗎?還是一定要等客戶實際發生退貨行為時才可以詢問電子發票作廢及折讓事宜? 2. 我們公司系統單月1號申報發票,財務單月15號前完成二次申報;有時候月底的貨到付款訂單,客戶會指定晚送(例:12/31訂單指定1/15送貨),因12月電子發票在1/15前已經完成申報,但後續會遇到客戶拒絕收貨,也聯絡不上客人時,無法取得相對人同意要件,但因為發票已經完成申報,請問這種拒收訂單,我們要如何才可以折讓電子發票及營業稅?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2-02 13:26:00 洪先生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作廢及折讓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同辦法第20條之1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折讓單之開立日期,應為買賣雙方合意退貨之事實發生日,又買賣雙方合意退貨方式得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辦理。 二、至臺端所述完成營業稅申報後陸續遇到客戶拒絕收貨如何折讓電子發票一節,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復按同辦法20條之1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只要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賣方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統一發票及折讓單影本、交易流程、合約及簽收單等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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