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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作廢發票重開之規定 吳定達 2022-08-25 18:06:00 您好,我是飯店財務部人員,日前有位客人因公司報帳額度問題,所以欲將七月份在飯店用餐之三聯發票 ,更換成八月份的發票,內容及金額皆無改變,請問此項作法是否有作業上的瑕疵?若無,請問是否需請客人填寫折讓單蓋公司章,或是填寫發票重開聲明書並蓋公司章,即可進行新發票的開立以及舊發票的作廢?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9-01 19:42:00 吳先生您好,有關臺端詢問作廢發票重開之規定一案,說明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等外,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倘統一發票已依上開規定據實載明,無書寫錯誤或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情事,尚無應作廢重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情形。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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