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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廠商舉辦公司行銷活動,行銷活動中部份抽獎禮品價值超過2,000元,申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還是行銷公司? | 黃先生 | 2025-08-21 10:51:00 | 我們公司委託行銷公司舉辦公司行銷活動,採購與發票金額均開立含服務費、禮品、活動場地裝修、雜費等等費用。無代收代付。 於行銷活動中部份抽獎禮品價值超過2,000元,申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還是行銷公司?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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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0-02 18:39:00 | 黃先生,您好: 有關您詢問公司委託廠商舉辦行銷活動,給付抽獎禮品之扣繳義務人相關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1.「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及同法第89條第1項所明定。 2.依前揭規定,以給付之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3.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