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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簽約獎金扣除問題 | Ming | 2021-05-30 18:49:00 | 請問我有一筆公司發的簽約獎金因在合約滿前個人因素離職 我已經將這筆簽約金依合約內容返還給公司了 但報稅系統我仍然有這一筆收入 是否可以用列舉的方式將這筆簽約金從我的所得總額扣除呢? 下列是退稅成功某一區國稅局所做的回應 員工於約定任職期限屆滿前離職,依約返還獎勵金之協議係屬附解除條件之約定,核屬薪資所得之減項。二、臺端繳回之簽約金如符合上開決議規定,請於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時減列該返還金額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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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6-03 11:56:00 | Ming您好: 有關您詢問合約期滿前因個人因素離職,返還公司給予簽約獎金,可否扣除該筆所得問題,說明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與公司簽定服務契約之年限,而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旅費及薪資,需依雙方契約定之;請檢附相關合約等事證,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 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