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5-11 18:33:00
|
業務單位
回應意見 David您好,有關您詢問職能治療師至長照機構帶領復能等活動所賺取之報酬,屬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519號判決意旨,如您提供專業性勞務是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其他疑問,請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洽詢。
三、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四、附錄:
(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二)95年4月20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519號判決:「如具備執行業務之知識技藝,但未自立營生,而受僱他人服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則非執行業務所得,應屬薪資所得。是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抑薪資所得,非單以取得所得者是否具有執行業務之知識技能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