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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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入帳問題 | 營所稅 | Mark | 2021-03-19 00:38:00 | 請問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售,出售後經國稅局調整售價房地拆分比,而調高建商房屋售價,如建商已補開調整售價部分發票及補繳營業稅,請問此調整售價部分,是否需入帳並核課營所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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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3-25 15:10:00 | 有關臺端詢問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售,經國稅局調整售價房地拆分比後調高建商房屋售價,且建商已補開調整部分發票及補繳營業稅,調整售價部分是否應入帳並核課營所稅一案,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第32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 二、 建設公司經國稅局調整售價房地拆分比而調高建商房屋售價,且已補開調整部分發票及補繳營業稅,其調整售價部分應計入房屋銷售價格並核課營所稅。 三、 若有其他相關疑義,請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