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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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2.0計稅方式 | 營所稅 | 陳麗文 | 2022-04-20 16:35:00 | 建設公司與地主(土地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簽訂合建分售合約,建設公司為起造人,合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建設公司向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建設公司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請問出售土地所得如何計稅? 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若為分開計稅,適用所得稅法24條之5第2項一(五) 20%稅率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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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2-04-25 13:58:00 | 陳君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交易2.0計稅方式一案,本局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2項規定,其依第1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建設公司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土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1日以後),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餘屋之坐落基地,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該房地,該房地若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得適用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計算出售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該條第2項規定計稅。 感謝您的來信,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敬祝 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