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2-06-15 16:29:00
|
呂先生,您好:
關於您111年6月13日於本局網站討論區詢問營利事業信用卡回饋憑證取得及收入認列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有關營利事業信用卡回饋憑證取得及收入認列之疑義,依據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同法第41條之1規定:「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綜上,營利事業取得信用卡點數回饋而無法可靠衡量其收益時,得於信用卡點數兌換時,依信用卡對帳單扣點明細及兌換時取得之相關憑證,按換入之貨物或勞務之公允價值入帳。
二、臺端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