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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呈 請核示『房地合一稅』適用疑義 李斯棐 2021-05-09 15:44:00 依法院判決確定認屬『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該『實質所有權人』之新、舊制適用如何認定? 甲、 依判決確定移轉恢復所有權時? 乙、 恢復所有權後,日後再行處分時? 2. 依所得稅法修正案第4條之4: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其中,『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後…是否也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退還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5-11 18:35:00 李斯棐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1.依現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房地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如係經法院判決認屬「借名登記」之不動產,其取得日之認定,請提供相關資料洽戶籍地國稅局辦理。 2.有關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2.0後應如何適用重購規定,需俟前揭申報作業要點修訂。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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